剩余电流保护器使用范围
时间: 2021-08-11 08: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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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保护器 使用范围: 1. 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2.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
1.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2.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3.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
4.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5.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6.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7.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8.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插座箱。